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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外教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08日 浏览

淄博职业学院外教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的外教聘用及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修订《淄博职业学院外教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07]18)如下:

第一条 外教聘用

1.学院外教的聘用坚持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的原则

2.由外教拟使用部门于每年底提报下一年使用计划,由国际学院会同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教务科研处提出意见上报学院,经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学院负责统一聘请。

3.由国际学院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在外教到任之前与其草签聘用合同在其到任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条 外教待遇

(一)直接报酬

外教直接报酬分为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工资三类。

1.基本工资

第一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工作经验不满2年的,基本工资为3300元;

第二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有2年以上外语口语教学工作经验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

第三类:高层次人才基本工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报学院研究通过后予以实施。

2.补贴

外教补贴分为生活补贴、国际旅费补贴、旅游补贴三类。

1)生活补贴

每月发放水、电、煤气、电话、上网补贴200、交通补贴200元,外教工资一并发放;如外教自行租赁房屋,每月另给予其住房补贴1000元,暖气、生活用品、网络开户等一切费用学院不再承担。

2)国际旅费补贴

每年发放一次外教国际间往返旅费的定额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以外教所属国家或地区暑期往返机票的平均价格确定发放额度。

3)旅游补贴

每年发放一次旅游补贴2200元,寒假前予以发放。

(二)间接报酬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学院为外籍教师提供厅、卧、厨、卫等齐全的公寓一套,并配备空调、电视机、电脑、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一套.

2.为外教支付网络开通费有线电视开通费、暖气费相关费用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由学院承担。外教居住期间的网络、有线电视使用费用自行承担。

3.为试用期满且合格的外教购买在校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险。

第三条 外教考核

1.每学期按照学院有关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外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ABCD4个等次,以此作为对其是否进行续聘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2.外教在本系进行教学质量考核,由任课班级所在系进行教学质量考核。

3.乙方出现上班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内容不相关电影等),每有一次扣发工资100元;乙方发生缺勤现象,依其基本工资按缺勤天数(包括病、事假)核减;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有权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注销其居留许可,终止乙方在中国大陆的停留时间。

第四条 外教管理
1.国际学院是聘用外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系院的外教聘用计划,负责对外教的统一分配使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教任教期间的相关事宜

2.教务科研处是外教教学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教教学业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各使用部门是外教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教教学业务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给外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负责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4.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外教公寓的日常维修;资产处负责外教公寓的租赁、生活设施的配备。

5.外教的直接报酬采取由外教使用部门与学院共同承担的办法, 其中全部费用的85%从学院外教专项经费列支15%从使用部门列支;外教的间接报酬所产生的实际花费(包括保险、外教公寓的租赁、公寓内设施的配备、公寓的日常维修等费用)由学院承担,从外教专项经费列支。

6.外教合同期满时,由国际学院负责对外教进行期满解聘工作,并会同外教使用部门、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后勤服务管理处、资产处等进行外教离校会签和费用结算工作。

7.外教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违约情况,外教使用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可向国际学院提出解聘外教的申请,并提供外教违约的佐证材料。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外教解聘手续,并会同外教使用部门、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后勤服务管理处、资产处等进行外教离校会签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五条 外教聘期

1.聘请外教的一个合同期至少为一年,每年按照十个月进行发放工资。

2.外教连续两个学期考核A等或连续在学院工作满两年,经外教同意,可续签2年以上的工作合同,每续聘一年月基本工资上浮前一年月基本工资的5%

3.首次签署合同的外教,工作前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享受以上所述工资及待遇;试用期个月不合格仅享受工资及日常生活补贴,同时享50%的国际间往返旅费补贴;不享受包括旅游费在内的其他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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