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通讯员 姚辉波)日前,我院印发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重点在约谈发函、审核把关、及时反馈、结果运用等程序上严格规范,对谁审批、谁来谈、怎么谈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了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和长效性,让红脸出汗成常态。
反映党员干部的哪些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的问题笼统,没有具体问题线索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且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可以采用谈话函询处理。《办法》同时明确,被反映人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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