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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普法专辑:大学毕业生创业,应先学税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03    来源: 宣传统战部    点击数:

来源:华律网

原标题:大学毕业后别先慌着创业,先学税法再做生意也不迟

每年的八九月份,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们四处奔忙找工作的时候。但也有不少人放弃了为别人打工的念头,而选择自己创业当老板。对此,提醒高校毕业生创业,应该先学税法,后做生意。因为创业的形式不同,纳税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别。

据悉,受从2008年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王亚栋介绍称,目前,中国的就业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压力非常大。下半年,七月初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为68%,还有30%的大学毕业生需要就业,加上去年以来没有实现就业的大学生,大概还有300万人。

“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自主创业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出路。”专家向记者表示。但专家同时也表示,大学生就业也有其客观的难处,那就是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除了慎重选择做什么生意,思考通过什么渠道和方法去经营外,大学生当老板首先应该详细了解一下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一旦开门营业,纳税就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不搞清楚,很可能会发生涉税风险,影响正常的运营。

据介绍,一般来说,大学生创业主要选择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体户和合伙企业的纳税规定各有侧重,需要认真学些掌握。

干个体:“双定户”要注意四项规定

由于大学生刚从学校走入社会,没有原始积累。创业之初,摆在大学生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因此,不少人选择了干个体。专家告诉记者,从事个体经营,不但门槛低,税负一般也相对较轻。

据介绍,按照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双定户”),即,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简而言之,就是个体户无需分税种来缴纳各项税款,而是直接由税务机关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后,为其确定一个合理的应纳税额,并每月以此为基数进行纳税即可。

专家进一步为记者解释称,一般来讲,大学生开店都是小本经营,多数不符合建账管理的规定,而要按照“双定户”的相关规定来纳税。对于新开业的个体小店,需要注意《办法》中规定的以下四项规定:

一、新开业的个体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根据需要分别采用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在定额执行期内不得更改。

三、“双定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核定的应纳税款,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定额相比,未超过规定的增减幅度的,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或申请调整其定额。一是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是在原经营品种、项目和营业范围、营业地点不变的的情况下,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四是从事生产或服务业的定额户,其生产品种或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或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初次创业,不少人大学生开的小店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倒闭,停止营业。对此,专家也提醒,如果是“双定户”,就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主管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果忽视了这些程序,就有可能会被处罚。

合伙店:关键搞清个税如何缴纳

除了自己干个体外,和有经济实力的同学和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也是不少大学生创业的一个选择。那么,合伙企业在纳税方面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专家提醒,主要应该把握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据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大学生和别人合伙做生意,应该重点处理好个税问题。

记者了解到,关于合伙企业的个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先后下发两个比较重要的执行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其中,“159号文”是在“91号文”的基础上,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91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同时,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表示,理解上述规定,合伙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把握:

一、注意合伙对象的性质。按照“159号文”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注意费用扣除标准。据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投资者的工资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果大学生朋友同时投资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其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注意合伙人的税负分担。上面我们提到,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159号文”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的,税务机关将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两项重要的税负分担的原则。

享优惠:要了解哪些税费可以减免

除了上述两种类型外,专家还提示,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和创业难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而且各地针对地域特点,也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比如,前不久浙江省教育厅发出通知,规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办的网店,超过“3钻”可认定为自主创业,将获得一定优惠和落户政策支持。

据介绍,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更多的体现在不同企业类型,或行业的优惠上。不过,在一些政府性收费上,国家和地方倒是有不少政策性的减免优惠。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二是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三是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中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以上政策是国家层面出台的扶持政策,具体到各地,由于区域情况不同,优惠政策也有区别。因此,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免错过应该享受的优惠。

责任编辑:牟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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