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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19 09:57 发文机构: 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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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职院政字〔2021〕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淄博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五条 本章程具体明确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不同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法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三章 委员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和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组成。其中,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占比不少于1/10。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并由院长聘任;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 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占比不超过1/10)。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四)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业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特邀委员除外)、博士学位、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任期内达到6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聘任。(特邀委员除外)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

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的委员缺额,次月内在相关业领域内产生递补人选。递补人选由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经委员会同意并由院长聘任。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新专业(学科);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组织规程)、专业建设方案、专业(群)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组织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院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事项,应当由学

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

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或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政策制度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由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方可修订本章程。章程修订稿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研究通过方可发布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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