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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08 10:52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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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基本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实际修读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收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事项调整应进行充分论证,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会同财务处核实学生贷款到账信息;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费减免信息。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基础信息、学生所修学分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等。

第九条 院系是组织本院系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学生宣讲学籍注册、选课及收费等学分制管理相关政策,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学费收取按照省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若遇文件调整,以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学分学费总额=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

1.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在每学年期初向学生收取,学生在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年选课资格。

2.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学校根据每学期学生选课情况,按照所对应的学分数与收费标准,在学生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主修专业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的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不需再缴纳主修专业外的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参加的补考不收费,重修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校普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至5年,学生按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所修收费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已结业离校的学生重修课程,只收取学分学费,须于选课前缴纳。

第四章 退学、休学、复学与转专业缴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或中断在校学习,根据实际学习时间以月份为单位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的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按复学专业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分学费。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如下原则缴纳学费:

1.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

2.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学生学习期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不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专业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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