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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1-13 11:05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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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选聘代理机构。依据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学校定期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择优选聘代理机构为学校代理采购业务。被选聘的代理机构应符合财库〔20182号文件相应资格要求。

第四条 学校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未经招标办授权委托,任何代理机构不得私自接洽校内各部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依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学校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与学校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再附加任何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管理目标

(一)应满足校内采购申请部门业务需求,招投标业务组织效果好,校内采购申请部门对委托业务满意率高,无投诉;

(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做好招标采购业务,并做好采购业务的保密工作,受托业务无违规及泄密情况发生。

第七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代理机构备案提供的名录信息和专业服务人员情况;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包括招标业务咨询、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评标组织、信息公告发布(含中标或者成交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等招标代理业务;

(三)学校委托业务费用收取及退还情况;

(四)受托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投标及合同档案管理情况;

(七)学校招标委托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组织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供应商及公布中标、成交结果;

(三)按照与采购人约定的标准收取相关代理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全权负责采购代理业务,自愿接受学校相关工作监督;

(二)负责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三)负责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含电子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含电子文件)、招标(采购)公告等;

(四)负责协助招标人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保密规定;

(五)负责协助或受托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负责办理发布采购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其他相关财政网公示及备案手续;

(七)负责保存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二)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输送;

(四)不得擅自更改委托采购需求、评标办法等招标采购文件信息;

(五)不得擅自更改代理服务费标准或增加其他收费项目等事宜;

(六)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得违规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八)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九)不得转托其他机构代理完成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

(十)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和学校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被确认的以上行为之一,学校终止与相关代理机构的采购(招标)代理资格,所产生的行政处罚责任由相关代理机构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经政府批准变更、分立或合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学校,并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招标代理业务,或一方意愿解除合作,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终结相关代理业务,并向学校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学校将停止其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必须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后续结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职业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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