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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8-31 16:12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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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创新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和校内科研预算项目资金安排的差旅费。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遵循规律。为科研人员自由探索,潜心研究创造良好环境,做好财务服务工作。

(三)“放管服”结合。在加强预算管理的同时,扩大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厉行节约,严控科研管理成本的增长。

(四)自主规范。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范围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学校科研及相关人员临时到周村区以外地区因科研项目需要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相关人员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校管理人员、校外专家、项目组成员和在校学生等。

第五条 差旅费支出必须服务于科研项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一)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因项目需要到周村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政策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院士及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国家岗位工资二级及以上人员;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

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以上标准为科研及相关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如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按“就高”原则执行。

(四)第三类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晚8时到次日早上8时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火车)的,据实报销软卧车票。聘请或特邀校外业内知名研究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不得超过第二类人员差旅费标准。

(五)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六)科研项目组中学校在编人员的级别确定以学校组织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七)未经批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返程超期的除外)。乘坐飞机的,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印有GP打头的验证码)(特邀及外请人员除外)。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凭票实报实销,或者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标准领取交通补助。对于已有其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因科研项目出差,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执行。午休住宿费参照标准按半天报销。其中第七条中的一类人员按照省级对待,二类人员按照厅局级对待,三类人员按照其他人员对待。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宿费按照住宿费发票,在现行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发票需按有关规定附相关报销明细。

第十六条 对参加学校以外其他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并住宿费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规定的,应由会议或培训方提供有效证明,在科研经费限额内予以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科研及相关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标准执行。缴纳会务费或培训费的,原则上驻会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对于不缴纳会务费或培训费的,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已由学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出差,出差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山区、高原等偏僻地区或海洋及周边区域,或出差工作地区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或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测量站、农场、林场的可以认定为野外科研出差,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使用校内部门预算资金的,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在不超过预算额度的前提下,据实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的交通费用所取得的相关票据形不成完整的出差票据链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特殊事项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实,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并发放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需要的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审定签字后,租赁车辆使用参照《关于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社会化租赁的通知》要求执行,租车费可在科研项目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原则,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回来后一个月内将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连同本次差旅费一起整理报销,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或培训费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为校内职工的,出差时应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外人员差旅费报销。因科研项目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需提供邀请函,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按第七条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或国际旅费)、住宿费等,不予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贴。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二)校外人员应邀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在科研项目预算额度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如需申请抵扣进项税,住宿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使用科研经费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为部门负责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受理相关举报及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计划和规定,对差旅费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淄职院政办字〔201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部门出台最新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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