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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5-12 16:18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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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院国库集中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财司函[200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学院,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院只能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下达我院的各类经费拨款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全面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学院“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五)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与财政部门、关联银行的工作联系、银行对账工作。

(七)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财务处协调各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管理部门(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他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各部门负责领域的管理职能,共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七条 学院相关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管理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具体用款部门和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计划执行。

(二)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学院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学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我院其他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不得支付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列支的费用。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院“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学院“零余额账户”的印鉴保管、银行对账、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各相关部门等具体管理事务。

第四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是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财政拨款进度、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编制的资金执行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二)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和财政拨款进度编制。

(三)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转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编制。财务处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每季度报送一次用款计划,报送时划分月份。财政部门根据均衡支出进度的原则于下月初批复学院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的编制。财务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时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资金计划下达至学院。

第十五条 财务处及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用途及批复的计划额度执行,支付款项时必须按项目实际完成进度支付,严禁超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严禁提前支付。

第五章 支付程序

第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业务经办部门向财务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大额资金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须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附相关支付凭证。

支付凭证包括:能说明该笔直接支付业务情况的文件、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保证真实、合法;预付款或支付货物及工程尾款需提供收据及合同复印件。

(二)财务处登陆“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在对应的直接支付资金计划中录入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送审,同时打印纸质版《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与相关支付凭证一并送至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并登记。

(三)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财政部门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          

(四)财务处根据银行出具的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财务处应根据业务经办部门的申请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通过零余额支票、电汇、批量代发等方式,同时填写正确的支付指令,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支付业务。

(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下达的相应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

(三)财务处根据银行出具的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处结合学院内部核算的需要,在核算体系中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等会计科目,归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会计业务。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跨类、款、项使用零余额账户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零余额账户”对账制度,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财政部门及银行对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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