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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5-12 16:22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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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45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13〕1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院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院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淄博丽景苑支行。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28”开头的银联标准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我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申领手续。个人申办成功收到公务卡后,持卡人到财务处确认登记,并由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添加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院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为1-5万元。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院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见附件)。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我院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我院工作人员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五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六条 我院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尽早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第十八条 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财务处负责在全院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做好我院工作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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