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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5-12 16:24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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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淄博职业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为完成学院任务的相关人员临时到周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职务、级别以及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小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四条 学院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周村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印有GP打头的验证码)。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区、周村区以外),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省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午休住宿费参照标准按半天报销。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根据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学院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期间住在家中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教师带领学生实习住在学生宿舍或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带队教师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带队实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教师带队参加技能大赛按教务处出台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淄博市内(除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区、周村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淄博市内(除周村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以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培训审批制度。各系(院)、处室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数量,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务实高效的原则,对工作无实效的会议、培训一律不允许参加。对于必须参加的会议、培训,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或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规定食宿自理且不交会务费、培训费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规定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的,在严格按照会议、培训通知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的同时,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四条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及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各部门制定会议、培训计划需严格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外出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并作为事前借款及事后报销的凭证之一,无出差审批单一律不予报销。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租赁车辆出差的,还应提交《租赁车辆请示》,经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一并作为事前借款及事后报销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列支项目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出差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及会议培训正式通知等凭证。

会议(务)费、培训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使用公务卡、支票等结算方式。

第二十九条 乘坐学院公务用车及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往返各校区办理公务的,不纳入差旅费管理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审批人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各部门每半年汇总本部门出差审批事项,填写《出差审批事项汇总表》(见附件3),在OA系统邮箱内向部门全体人员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到市外或市内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周村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细则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开支参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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