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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5-12 16:27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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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办产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校办产业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独资创办的各类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

第三条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体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产业财务状况,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校办产业财务负责校办产业总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我院财务规定,校办产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实行学院财务“统一领导、独立核算”,校办产业不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第五条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应在学院财务处领导下接受学院领导,同时接受校办产业总公司及各经营单位的监督,做到规范、合法、服务到位。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校办产业的资产,不论存在形式如何,都属学院资产。

第七条 校办产业各公司不论用何种资产为院内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均须报财务处、校产总公司审批,并经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货币资金管理。校办产业应当根据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货币资金的收支活动。校办产业各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学院借款或向银行贷款,必须报学院财务处,经学院领导审批,通过规范的程序办理。同时要严格控制借款额度,做到贷款有论证、用款有计划、还款有保证。

校办产业货币资金的收支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校办产业各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应及时向财务报账,并一律开据合法发票。

2.校办产业各公司收取的现金、支票、汇票、汇款等,要及时送交校产各公司相关资金账户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存入私人账户或校产各公司相关资金以外的其他账户;

3.校办产业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业务周转金专管员”制度,杜绝白条顶库、坐支现金、扩大现金开支范围等现象发生。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范围和程序办理;

(二)债权管理。校办产业总公司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1.产业债权要建立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横向监督制度、对账制度,及时组织结算,尽量缩短资金回笼周期。

2.校办产业各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权限报批:

(1)单项损失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校办产业总公司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2)单项损失1000元以上,由财务处、校办产业总公司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校办产业各公司购入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设备(含1年)、工具、器具等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校办产业各公司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税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税法规定。

(四)校办产业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年底决算前将清查情况和清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财务处、校办产业总公司,处理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

(五)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校办产业各公司的专项工程、装饰、维修工程的财务管理

(一)校办产业各公司专项建设工程的立项、预算、投资核算一般由基建处、资产处、审计处、财务处统一负责。完工决算后按资金渠道,结转固定资产。

(二)校办产业各公司的装饰及维修等工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年初编制当年各项工程的明细预算,并报审计处、财务处、校办产业总公司审查备案。

(三)工程款项的支付、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总公司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校办产业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流动负债管理责任制、流动负债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严防用流动负债账户隐匿收入或截留、偷漏税款等。

(三)校办产业发生的长期负债,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要建立相应的会计控制与监督体系。

(四)学院财务处按合同结合负债余额情况拟定付款计划。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的收入是指为学院及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使用的各种票据由校产财务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校办产业不得自行印制、购买收据,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不得以行政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收取各种费用。对校内的经济业务必须使用校办产业统一购买发票,对外经营服务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校办产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在当天足额上缴,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校办产业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各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任意调节成本、转移收入,不得有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校办产业各种收入、驾训学费及管理费的减免必须经校产总公司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校办产业的各项业务支出,应通过校办产业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支出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和超现金结算起点的,应以支票、电汇等转账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参照学院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津贴等人员支出按照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发放,不得突破学院规定的标准,各实体发放的超出原工资、福利、奖金、津贴部分的,应在完成协议目标的基础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校办产业总公司各项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分公司一次性报销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经理审批签字;各分公司一次性报销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办产业总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各分公司一次性报销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的由校办产业总公司负责人审核再由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各分公司一次性报销在8000元(含8000元)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核再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一条 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每年12月取得的发票可在下年度报销);发票最长报销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各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结转调整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上缴学校利润或所得税;

(三)弥补校办产业各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四)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产业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企业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总公司应每月与学院结清人员费用,每年1月15日前结清上缴学院利润。

第七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计监督的内容

(一)督促校办产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二)根据会计核算信息资料,分析检查校办产业各部门商品进销价格的合理性、生产成本的真实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产品结构的市场适应性,为校办产业各公司当好参谋。

(三)会计人员在核算中,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业务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税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受理。

(四)对违反规定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违反单位内部财务控制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财务处领导汇报,请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内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件、事故、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按学院《部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各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按内容划分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按会计核算时限划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各部门财务报告的内容、时限与报送单位

(一)月报和季报

1.月度、季度财务报告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2.上报时间:次月15日前报出;

3.报送部门:校办产业总公司、财务处、税务局。

(二)校办产业各部门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有关要求

1.决算的组织与程序。各单位应根椐财务和校办产业总公司下达的决算通知,认真组织和精心安排财产物资清查、往来账款核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会计决算所需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2.校办产业各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

(6)基本情况表;

(7)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

(8)主要项目收支明细表;

(9)会计报表附注;

(10)财务情况说明书。

3.校办产业各部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上报时间:次年1月底前报出。

4.校办产业各部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的单位为财务处、资产处、校办产业总公司、税务局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会计信息的责任权限按《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企业财务清算

第二十九条 校办产业各公司财务清算是指企业无法维持经营而宣告终止过程中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校办产业各公司的清算须经学院同意,由学院组织校办产业总公司、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部门参加,成立清算小组,参照《公司法》和《淄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停办企业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理。必要时请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清算。

第十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所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现金支出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需要的特批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三条 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

第三十四条 不准坐支现金(是指用收入的现金直接办理现金支出)。各单位支付现金时,应从财务现金中支付,或者从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否则,财务不予补办收付业务手续,出现任何问题由各单位自负。

第三十五条 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得私借现金。因公借款,要有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凭借款单到校产财务科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和审核制度。支付现金要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经办人员是否齐全,有无涂改伪造现象,签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若发现有误,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和付款。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主管部门和财务负责人应对库存现金经常进行检查,如出现长短情况,则“长款充公,短款自负”。

第三十八条 为了按时、正确完成每月的财务结账和核算工作及准确及时地按期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每月3日以前和26日以后,在正常情况下不再办理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章 支票管理

第四十条 支票使用范围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中,凡金额在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均可使用转账支票结算。

第四十一条 支票领用

(一)支票需专人专管,下班前一定要把支票和单位印章、支票密码送存保险柜,支票要与支票密码、单位印鉴分开保管,不能存放一处。

(二)支票要用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收款人、日期、用途及金额必须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三)支票填好后,支票专管员把支票密码告诉领用支票人,领用支票人把密码另行记录下来,在业务成交时,用碳素笔把支票密码填写在指定的位置,若填错或漏填,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担。

(四)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五)使用支票必须由使用人亲自领取,不许代领。

(六)领用支票时,领用人必须在“支票登记簿”上将领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支票号码、密码填写清楚,待本支票结算及手续完毕后,在“支票登记簿”上销号。

(七)本单位业务人员领用支票,必须持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签章的支票领用单办理。

(八)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将未及时结算的领用支票转应收款。

(九)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上条规定处理。

(十)作废的支票,及时交财务支票签发人,加盖“作废”章后,一并到银行注销,不能自行销毁。

第四十二条 收取支票的管理

(一)收取的支票应审查以下内容:

1.收款人的名称;

2.填写的日期必须是在十日内;

3.支票上的银行预留印鉴要清晰;

4.支票内容填写清晰,无涂改;

5.大小写一致,大写要规范;

6.必须使用碳素笔填写。

(二)收到支票一律在支票背面记下持票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备退票时与当事人联系。

(三)若与持票人第一次发生业务关系,要先查明持票人身份,以决定是否办理。

(四)收到支票要及时送存银行。未送存银行的一定要妥善保管。

(五)若发生退票,由校产财务科将退回支票送交收票单位,由收票单位及时到支票签发单位更换,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对挂失的支票,不予受理。

第十二章 发票报销、因公借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发票的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套印省票据专用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

第四十四条 发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不得更正。

第四十五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一)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二)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属定期换版作废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四)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相应业务章和盖章不清楚的;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涂改的;

(六)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复写的;

(七)审签手续不齐全的;

(八)计算不正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九)购买实物,无验收证明的;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因公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按要求逐项填写完整。

因公出差借用现金,可根据时间、地点、任务的不同,正确估算借款数额,并提前两天通知校产财务科备款,方可借款。

第四十七条 各项因公借款报销要及时。

凡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办理汇票和借用现金在一周内不报账的,从下月起停发借款人的工资,直至报销清账为止,在未清账以前不得再行借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校办产业总公司应依法成立,要有学院的批复文件、企业章程;按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合法的注册登记;并将成立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财务处、资产处、校办产业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 校办产业各公司的年审和资本变更,于每年六月底前进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工商年审,会计人员负责提供相应的会计报表。对注册资金或账面实收资本差额超过20%的单位,要请社会中介机构验资,验资结果报财务处入账;验资前财务人员不得提供年审资料。校办产业各公司的税费核算和交纳以及税务年审以分管会计为主,各部门配合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办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学院规定有冲突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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