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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5-12 16:42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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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种项目分解、虚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第五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六条 分散采购是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 学校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各部门(系院)负责人、招标办主任为成员。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委托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研究审议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研究其他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对学校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建立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各项目招标工作的计划安排并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审核项目申请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审核招标文件,审核采购合同,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规范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五)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

(六)负责协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教科文管理科、评审中心、国资办等财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七)监督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采购事宜。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责

(一)政府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及其职责

政府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是指当招标项目交付使用后对项目进行管理、使用及维护的部门。其职责为:

1.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提出申请时应附拟采购项目的详细说明,该说明应包括规格、型号、主要材料要求、样品要求、服务要求,对贵重仪器设备还应提供更细化的技术参数要求;

2.参加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市场考察工作;

3.参加项目招标采购会议。

4.参与项目的验收及付款事宜。

(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招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项目的供货(施工、服务)、验收及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指教务处、信息办、后勤处、保卫处、图书馆、资产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1.组织项目申请部门、相关专业专家对拟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就经过论证后的拟采购项目编制相关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3.组织项目申请部门进行市场考察;

4.参加招标采购会议;

5.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成员组成,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质疑与投诉,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二)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申诉;

(三)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淄博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市财政局当年的文件规定为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报经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开展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开展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财政局核准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及核准的自行采购等其他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流程及要求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务初审后上报学校党委会审批,财务处根据学校党委会批示提出预算建议书后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政审核批复;

(二)学校项目申请部门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照校内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流程进行项目申报;

(三)学校财务处审核项目预算及资料提报情况;

(四)学校财务处招标办上报市财政局对口资金管理科室(教科文管理科)审核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资产配置预算等情况;

(五)对于超过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定项目资金预算;

(六)经市财政局教科文管理科审定后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预算、计划、审定采购方式;

(七)学校财务处按照项目情况,从入选代理机构中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填写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办理采购业务;

(八)由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部门组织论证、编制采购需求文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等;

(九)招标文件定稿后由财务处招标办审核无误后由招标机构在指定媒体、网站发布采购信息;

(十)开标前由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

(十一)代理机构通过省财政语音告知系统抽取评委专家;

(十二)由代理机构组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定标;

(十三)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网站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十四)学校项目申请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签批流程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报学校招标办进行备案,并由招标办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五)供应商组织供货、施工及服务;

(十六)供货、施工、服务完毕,由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请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十七)验收完毕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报销流程进行项目结算,由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自行支付办理相应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校内申报流程

(一)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由项目申请部门按照采购批复的项目及计划采购时间填写《政府采购申购审批表》(见附,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情况;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审核项目预算、资金性质等情况;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招标办审核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进行采购,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私下进行采购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急需采购的项目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应办理政府采购追加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追加预算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请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项目申请部门按照《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的签字流程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填报《政府采购申购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招标办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根据财政批复按照程序进行采购、签订合同、供货验收、合同付款。

2.追加预算总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提报《党委会纪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申请表》及《政府采购申购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招标办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根据财政批复按照程序进行采购、签订合同、供货验收、合同付款。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申购要求

(一)对于纳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招标项目,各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时间及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提报采购项目的申购审批表,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院财务处会计核算科、财务处招标办审核,由招标办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组织进行招标。申购审批表应在项目实施前至少25天(超过50万元需要评审的项目至少35天)提报至学校招标办,以便于办理相应的招标审批手续。

(二)对于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未纳入本年政府采购预算的招标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对于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项目按照学校内部招标程序实施采购。

(三)采购项目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下,按照采购计划和招标程序完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申请部门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及付款结算工作。

第六章 校内自行招标流程及要求

二十三条 校内招标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一)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且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须由学校党委批准且配套资金、条件已落实具备,准予实施的下列范围项目:

1.基建及维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材料供应等;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

3.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燃料、后勤生活物资、学生公寓用品、军训用品、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4.图书文献、教材、大宗印刷;

5.物业管理(含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修)、食堂餐饮、房屋招租、商业保险等服务项目;

6.招标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属于上述范围的项目,价值符合下述额定标准的,应当纳入学校招标办实行校内统一招标管理:

1.造价5万元及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项维修改造工程;

2.单位价值在1万元及以上和一次性购置总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一次性采购同类物资价值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用具用品、家具、燃料等材料物资和教材、图书、大宗印刷品;

4.1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管理、食堂餐饮、房屋招租、商业保险等服务项目。

(三)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提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办理相应报销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内招标采购分为校内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行校内自行招标的,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实行委托招标的,应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审批流程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五条 校内招标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流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校内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项目申请的提出:项目申请单位凭借学校党委会决议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可行性论证报告填报《招标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四),提报招标项目申请书的同时提报如下材料:

1.物资采购类项目需提供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2.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量清单等;

3.修缮、装饰工程项目需提供技术资料和工程量清单等;

4.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范围、资格等级、质量标准等;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要求等;

6.其他招标可能需要的资料。

(二)申请部门将申请材料交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申请手续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就项目使用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与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在落实资金时应同时落实项目的付款方式;

2.招标申请填报:资金落实后填报项目招标申请表,经财务落实资金审批后,报招标办进行审核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3.经招标办审核具备招标条件后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交招标办办理招标事宜。招标申请表应于拟开标日前至少25天提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财政授权自行采购的校内处理方式

对于小额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局批准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对于标准统一通用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小型家具、文艺体育设备、印刷服务、小型修缮工程及监理服务等应当优先采用校内竞价系统进行采购。竞价结束后由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竞价情况进行共同确认,并根据竞价规则、报价情况、质保及服务承诺等情况综合评议成交供应商。

2.对于标准不统一且质量、价格差距较大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项目,不宜采用网上竞价或通过网上竞价采购失败(两次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提出采用市场考察方式进行采购的,经相关部门、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招标办牵头组织项目申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市场考察,考察结束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提报市场考察采购确定审批报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 招标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采购活动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采购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不按照经核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采购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合同签定及其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定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履行质量、进度的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可以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八章 招标纪律

第三十条 招标办、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二)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擅自开标;

(五)不得委托不具备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务;

(六)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委员会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九)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十)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一)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及项目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中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合同违约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对本办法规定事项有例外、相反或补充性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淄博职业学院招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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