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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5-12 16:47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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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为完成某项事业发展目标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及按财务规章制度提取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费、学生奖助费、专业建设费、实验室建设费、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费用等,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不在此办法范围,按照有关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管理遵循 “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业务归口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料论证、审核和上报工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责任部门;

(二)根据学院和财务相关规定,配合财务处建立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出内容和绩效目标等;

(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和财务结算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负责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按时、足额使用资金;

(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协助做好同级及上级资助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工作,并指导编制和审核专项预算;

(三)负责学院院内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审及预算下达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负责定期公开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根据需要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协助业务归口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验收、监督和审计的财务资料提供;

第八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具有监督和审计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年度综合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收到同级、上级财政或有关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后,财务处将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用途在业务职能部门预算中增设对应项目,以实际到账金额和学院配套资金(如需配套)进行拨入,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院综合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经党委会和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业务归口部门在学院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进行预算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统一调度预算进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将批复后的调整预算提交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资金结算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结余资金根据专项资金性质采用冻结、收回等方式处理,涉及财政专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严格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开支与项目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专项建设之外的人员支出以及与其无关的日常公用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招标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执行。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同一事项单笔业务3000元以内的(不含3000元)由经办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8000元的(不含8000元)需增加分管院领导审批;8000元以上的增加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控制、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归口部门在提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的同时,按规定或要求列明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应按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期每年预算完成率不得低于90%,项目终了验收时预算完成率不得低于98%。对同级或上级财政拨入专项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形成资金结余并由财政收回造成学院损失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遵循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业务归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财务处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分配结果、支出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国家、省、市及学院等有统一规定或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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