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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19 10:58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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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淄职院政办字[202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参照《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2021〕16号)和《关于加强市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淄财国资[201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学校可直接支配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主要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安全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匹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国有资产产权界线,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通过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书记和校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宣传统战部、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后勤服务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产业处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审议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和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配置以及租赁处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资产处、归口部门、使用部门共同承担。

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筹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审核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配置、验收、入账、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工作,并会同归口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

(四)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编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等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账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国有资产,建立淄博职业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绩效考核评价,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七)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培训工作;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归口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其中货币类资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存货类资产由使用部门管理。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固定资产总账由资产处归口管理,其他归口管理分工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由资产处归口管理;普通教室、网络多媒体教室和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科研用房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归口管理;学生工作用房、运动场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道路、礼堂、报告厅、餐厅、后勤设备用房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归口管理;出租出借房屋由产业处归口管理;

2.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及家具:办公用设备及家具由资产处归口管理;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学、实训用仪器设备(含实训用网络信息专用设备)及家具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归口管理;网络信息设备(不含实训和安防专用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公共配套设施、保障用机电及餐饮设备由后勤处归口管理;安防设备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3.文物和陈列品(含模型)、档案:根据部门职责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图书馆及教务处归口管理;

4.图书期刊及数字资源: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5.用具、装具:学生用装具如寝室内家具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其他由各使用部门归口管理;

6.绿化用植物: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归口管理。

(三)在建工程:由基建处及财务处归口管理。

(四)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总账由资产处归口管理,其他归口管理分工如下:

1.土地权:由基建处归口管理

2.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归口管理

3.校名、校誉:由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同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咨询服务

4.校徽、标识及命名权:由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

5.教学及实验实训方面可单独计价的系统、软件、教学课件等非专利技术: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6.网络域名、在学校本地部署的信息平台账号、信息化各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由网络信息中心归口管理。

(五)对外投资: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条 归口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管理对象属性,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对归口管理资产进行配置可行性论证、验收、调剂、清查处置等工作,指导使用部门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盘活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优化配置使用;

)配合资产处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国有资产数据采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 使用部门工作职责: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责任。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人对名下资产具体负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台账,保证账实相符,并落实资产使用人;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的项目论证及预算编制工作;

(四)负责资产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查,保障国有资产有效使用;

(五)负责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协助资产处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六)向归口部门、资产处提供相关资产数据;

(七)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 资产管理人员配备学校资产处应配备与资产规模、资产管理职能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在编财会人员。学校国有资产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实行轮岗制。

部门资产使用人、管理人根据岗位职责合规的使用和管理资产,当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发生调整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预算管理

第十 国有资产配置是以学校履行职能和促进发展需要为基础,结合市财政资产配置标准、学校资产存量和绩效目标,按照“科学合理、充分论证、依配置、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绩效为先”的原则,考虑学校财力进行。

第十 国有资产的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调剂、购

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

学校鼓励使用部门优先通过校内调剂的方式解决需求,资产处和归口部门可依据优化配置的原则,对校内闲置、使用效率低的资产进行调剂不能调剂的,再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需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其中,通用资产配置按照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配置;专用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配置,要加强论证满足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需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对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租用方式配置,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1. 学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的资产根据《淄博职业学院捐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 学校购置、建设、租用资产需编制资产配置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经党委会研究通过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财务处根据财政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布预算编制通知,各归口部门结合事业发展需求和配置的必要性,组织各需求部门做好配置论证,提交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归口部门汇总报财务处审核后报党委会审议通过,由财务处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无政府采购预算的资产购置从严控制,必须实施的,落实资金来源,经党委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严禁通过职工集资等方式购置资产。

    对以专项经费购置资产,由归口部门按其管理办法,结合预算支出内容组织采购,不得借机重复购置。

第十八条 学校明确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强化采购需求的调研论证,发挥采购需求的引领作用。

学校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逐步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库,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参与项目评审,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章 资产入账管理

十九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到位后,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按照采购合同或约定遵照“采验分离”的原则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做好资产台账登记工作,不重不漏。财务处依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条 价值确定及入账手续:

  1. 学校通过建设方式配置的资产:财务处及基建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财务处应按照政府会计制

    度确认价值并及时入账

    (二)学校通过购置方式配置的资产:依据购置合同约定以及资产在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应学校承担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

    (三)学校通过接受调拨、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配置的国有资产,依据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价值确定。对无法进行价值确认入账的资产,由归口部门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严禁形成账外资产。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和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等方式,学校的国有资产首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 国有资产使用坚持安全完整和注重绩效相结合,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依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 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公物仓,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低效运转及待处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学校内部调剂使用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

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对内逐步打破二级院系界限,减少重复购置,对外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提供共享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十 学校在保障事业发展基础上,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协议出租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对合同到期需续租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 对外投资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 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抵押、

质押和其他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缴入公物仓(市属)、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类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九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鲁教财函〔2018〕8 号)行。国有资

产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则应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对待处置国有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主要包括:处置理由、鉴定材料等),由归口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由资产处核实汇总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根据《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淄财国资[2017]18号)上报市财政局批复。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根据市财政局处置批复文件进行,对财政未批复的待处置国有资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 符合以下情形的国有资产可按程序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第三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 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淄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字〔2021〕60号)执行。

第三十 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学校闲置资产或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十 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产权变动。

对未转资资产处置,由归口部门组织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无法正常使用,经党委会审议通过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资产处统一处置,财务处根据相关资料做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

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清查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所属各部门之间的调整、置换和转让;

(二)经批准学校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归口部门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协议定价的,经党委会审议,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

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十九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四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

第四十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由资产处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财务处、审计处、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随同清查结果和核实的事项一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货币资金、应收、预付账款和库存物资等流动资产,由财务

处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做好清查工作。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

第四十 学校积极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填报工作。

第四十 资产报表编报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月报和年报。学校根据市财政局编制资产报表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报表编报工作。

第四十 资产年报编制应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和资产信息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四十 学校要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第九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四十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价指标并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将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的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挂钩。

第四十 学校应及时结合资产清查对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资产配置使用、存量盘活及信息化建设进行自评,并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抽评和重点评价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管理

四十九 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实现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条 学校纪委、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审计处、资产处和各归口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其中纪委、审计处作为学校的监督监察机构,应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部门负责人经济审计范围。

第五十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法律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公用房屋使用管理规定》、《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和《淄博职业学院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工作流程见上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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