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师生申诉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15 17:43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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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师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校内诉求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诉主体为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职工、在校学生。申诉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合理的适用于本规定。

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申诉事项已经诉讼、仲裁、信访、上级主管部门申诉途径等作出决定或者正在处理过程中的。

(二)申诉人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

(三)申诉受理、处理期内,申诉人已经申请撤诉的。

(四)申诉事项已经师生申诉委员会办理并回复,申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诉人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应对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师生申诉委员会,负责接收、处理师生申诉,并按程序向申诉人反馈处理意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校内部门解决师生向校外申诉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在符合申诉规定的前提下,申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师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时应填写申诉书,注明申诉事项、事实真相、诉求等信息,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师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诉后,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不符合申诉规定应予以退回,如符合申诉规定应按程序提报师生申诉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师生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如符合申诉规定应在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并启动处理程序,如不符合申诉规定应予以退回。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八条 师生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答复的,经师生申诉委员会研究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师生申诉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调查应做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字。

第十条 师生申诉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处理,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可召开办公室会议,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可作为申诉事项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诉人请求和实际需要,师生申诉委员会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处理,召开听证会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会人员。

(一)听证会主持人由师生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师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为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诉相关人员、师生申诉委员会部分委员、师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全体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参会人员应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三)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申诉事由。

2.由做出处理决定的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调查组说明调查取证情况。

5.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6.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四)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五)听证结束后,由参加听证会的师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师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师生申诉委员会参与办理申诉事项的人员应做好与本人存有利害关系事项的回避工作,尊重申诉人相关权利,做好申诉事项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申诉反馈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师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师生申诉委员会视情况报请校党政审议,按有关安排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申诉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师生申诉委员会按程序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诉人所申诉事项不属实或未按程序越级申诉,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申诉人相关责任。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一并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师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淄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7〕2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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