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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外教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的外教聘用及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现修订《淄博职业学院外教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07]18号)如下:

第一条 外教的聘用

1.学院外教的聘用坚持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的原则。

2. 由拟使用部门每年4月底提报需求计划,由国际学院会同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教务科研处会签后上报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学院统一聘请。

3.由国际学院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在外教到任之前与其草签聘用合同;在其到任两周内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 外教的待遇

(一)直接报酬

外教直接报酬分为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工资三类。

1.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确定综合参考行业内工资标准、地区差异、我院实际情况、外教国别等因素,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韩国语外教: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教学工作经历满2年,基本工资2000-5000元;

第二类 法语外教: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教学工作经历满2年,基本工资4600-6000元;

第三类 英语外教: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教学工作经历满2年,基本工资4800-7000元;

第四类 高层次海外人才:工资及聘请待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报学院研究通过后予以实施。

2. 补贴

外教补贴主要有生活补贴、机票补助和其它补贴。

(1)生活补贴

根据各个外教应取得报酬总额,每月给予外教400-2000元不等的交通、电话等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

(2)机票补助

每个合同期内参考国际间往返机票费市场平均价格予以发放定额补贴。机票定额标准以实际聘外教的所属国家及地区往返北京间机票平均价格确定发放额度,并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发放额度;发放时间原则上为合同结束前一个月。

(3)其它补贴

根据与合作院校或推荐方达成的具体协议,提供国外签证办理费用及体检费用补贴。

(二)间接报酬

1.为外教提供网络、水、电、暖气等,由学院承担。

2.为试用期满且合格的外教购买在校工作期间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学院为外籍教师提供厅、卧、厨、卫等齐全的公寓一套,并配备空调、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一套(在外租房者除外)。

(三)费用列支

以上外教产生的费用采取由从学院外教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条 外教的管理

1. 国际学院是聘用外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系聘用外教的计划,负责对外教的统一分配、使用和日常管理以及外教教学以外的一切事务。

2. 教务科研处是外教教学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教教学业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各外教聘用部门是外教教学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教教学业务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给外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负责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4. 外教在我院任教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出差或到校外进行有偿上课、讲学或座谈活动。如外教自愿进行以上活动,需经学院批准同意。

5. 学院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外教的生活场所和生活设施的配备,及时维修生活设施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外教的考核

外教出现上班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内容不相关电影等),每有一次扣发工资100元;外教发生缺勤现象,依其基本工资按缺勤天数(包括病、事假)核减;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外教的劳动关系,并有权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注销其居留许可,终止其在中国大陆的停留时间。

第五条 合同期及假期

1. 聘请外教一个合同期为一年,工资按照十个月进行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期及应发放工资及补贴月份。

2. 首次签署合同的外教,工作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仅享受工资、日常生活补贴和单程定额机票补贴。

第六条 外教的解聘

1. 外教合同期满时,由国际学院负责对外教进行期满解聘工作,并会同外教使用部门、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后勤服务管理处等进行外教离校会签和费用结算工作。

2. 外教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违约情况,外教使用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可向国际学院提出解聘外教的申请,并提供外教违约的佐证材料。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外教解聘手续,并会同外教使用部门、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后勤服务管理处等进行外教离校会签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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