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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文化形象建设与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学院整体形象标识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使用学院形象标识,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涉及的学院形象标识主要包括学院徽标、标准色、校名字体、卡通形象“欢欢”、校庆标识等。如有新增标识,自标识发布之日起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二、学院形象标识的建设管理主要由宣传统战部负责,各部门使用标识应遵守本规定。

三、凡学院层面涉及形象标识的标牌、展示品等由宣传统战部统一设计制作或指定制作,主要包括:

1.校园导示系统、楼宇标识及办公室、教室门牌等;

2.学院各办公室、教室内需统一悬挂、张贴的有关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等;

3.学院及各部门宣传栏、信息栏、户外广告、“善行义举四德榜”等;

4.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及其它纸质、电子宣传用品。

四、各部门自行制作使用形象标识,须提前提出申请,提报设计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制作使用。未经同意私自制作使用的,应限期进行整改;使用错误的,一经发现,通报批评。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使用学院形象标识时,应按标准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更改设计,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的比例、色彩进行展示。

六、学院形象标识与各部门其它活动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学院形象标识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与外单位其它标识同时展示时应按活动性质和层次确定位次先后。

七、学院相应的管理部门、联系部门应监督物业、餐饮、零售、金融、电信等校内服务机构和网点执行上述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八、对在形象标识使用方面侵犯学院合法权益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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