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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28 14:59 发文机构: 学生处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依申请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6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优秀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省政府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5%,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优秀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候选人名额分配

学院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数与全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比例,将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系院。

(二)各系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系院审核的方式,初步确定系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进入答辩评议会。

(三)系院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

1.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委员会由系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副院长)、学生科(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教师代表不少于5人,每个年级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各1人。

2.公开答辩评议。系院组织由全体评选委员会参加的公开答辩评议会,由候选人介绍自己情况,评选委员会成员可以就候选人情况当面进行质询。答辩会由分管学生的副主任(副院长)主持。

3.评选委员会投票。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候选人情况进行投票,按得票多少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

(四)公示审批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系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经学院审批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学院将通过院内报纸、报栏、网络、获奖学生采录等形式广泛进行奖学金获得者先进事迹宣传展示,积极营造全体同学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奖学金在激励学生成才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

第七条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省政府奖学金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系院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九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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