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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职业教育贡献奖评比奖励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6-06-15 10:05:40 人气:

淄博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职业教育贡献奖评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集团成员单位深度合作,更好地为集团发展、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服务,表彰集团先进成员单位、先进个人在推动淄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成立先进表彰评比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集团部分理事单位代表、集团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各专业(群)建设分会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评比年限、参评对象与表彰数量

第三条 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职业教育贡献奖的评比与奖励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评比时间为每年12月份,表彰时间为集团年会。

第四条 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成员单位。

第五条 集团校企合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集团校企合作优秀项目的评选范围:当年完成的由集团成员间开展合作的各级各类校企合作项目(包括: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技术攻关、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共同开发课程、教材等)。

第七条 集团职业教育贡献奖的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企业、行业协会等非院校成员单位领导或者理事。

第八条 集团年度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评奖数量 10 个,年度校企合作先进个人评奖数量 20 名,年度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评奖数量 10 项,年度职业教育贡献奖评奖数量 2—3名。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九条 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 支持集团工作。一年中积极参加集团秘书处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支持集团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2. 支持职业教育工作。一年中集团成员企业接收集团成员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锻炼,指派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承担专业教学与实践指导,积极参与成员院校专业、课程、教材、基地等建设工作;集团成员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学校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为成员院校与成员企业产学合作工作牵线搭桥,并取得良好成效。

3. 校企合作效果显著。在人才联合培养、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厂中校”“校中厂”)、科技开发与攻关、培训鉴定等产学合作工作中,合作项目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并取得良好

成效。

第十条 集团校企合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所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

2. 热心支持集团建设与发展工作,积极参与开展课程教学、实践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团队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等校企合作工作;

3. 所承担的校企合作项目进展顺利,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集团校企合作优秀项目奖评选条件

1. 参与合作项目的主要成员加入集团满一年;

2. 项目必须是双方正式签约的校企合作项目或联合申报并获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项目;

3. 项目在评选年度内完成并取得较好成效,对集团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集团职业教育贡献奖评选条件:

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学校设立奖学奖教基金 1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或个人;

2. 捐赠仪器设备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或个人;

3. 由企业投资在学校建立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线,年开展实训不少于 6000 人时数的企业负责人;

4. 为课程教学提供教学场所,近三年连续接收顶岗实习或就业学生(含订单班、人才联合培养班)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或

主要参与者;

5. 为学校专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获批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精品课程、教学科研项目、重点教材项目中排名前三,且连续三年任兼职教师、年授课时数在 120 学时以上的行业企业专家。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十三条 基层推荐。由集团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结合评比条件及集团各成员单位年度产学研合作开展情况,提出拟表彰人选与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至集团秘书处;集团各成员单位也可自行确定拟表彰人选与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至集团秘书处。

第十四条 集团秘书处审核并组织先进评比工作小组投票推荐。集团秘书处收到推荐材料后,对各被推荐单位、项目和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召开集团先进评比工作小组会议,在听取对被推荐单位、项目及个人一年来工作实绩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提交集团理事长会议审议的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审定。理事长会议在听取秘书处汇报的情况下,结合评比限额以及集团先进评比工作小组投票结果,研究决定集团各项先进名单。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获得集团年度各类先进荣誉的,在集团年会上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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